“网红”商标权纠纷:“鱼宝福”起诉“鱼福宝”!

“网红”商标权纠纷:“鱼宝福”起诉“鱼福宝”!-构卓企服gouzhuo.com

  当两家店铺名称近似、所销售的产品也相同,服务内容、服务对象以及消费群体都具有较强的关联性,相关公众可能会将其视为同一主体或者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,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。

“网红”商标权纠纷:“鱼宝福”起诉“鱼福宝”!

  同样主打经营水煮鱼,一家店叫“鱼宝福”,另一家店叫“鱼福宝”,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谁才是“正主”。近日,湖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“网红”商标权纠纷。“鱼宝福”起诉“鱼福宝”,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。

  【案情】

  更名注册商标后又被模仿 对方辩称名字颜色均不同

  柯女士是“鱼宝福水煮鱼”的经营者。她说,她从2018年起在厦门经营“阿宝水煮鱼”,逐渐收获了一批“粉丝”,但后来市面上出现了仿冒的“阿宝水煮鱼”门店。为了品牌可持续、专业化的经营,她不得不应对变化,于2022年1月注册成立了厦门鱼宝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,并依法取得了“鱼宝福”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
  不过,之后柯女士发现,外卖平台上出现了一家“鱼福宝水煮鱼”,由赖先生经营,与她的商标仅两个字顺序不同。她向法庭提交了几名消费者在外卖平台上的留言,有人截图“鱼福宝”询问:“这是真的吗?”有人说:“看成你家的鱼宝福,一不小心下单了。”柯女士表示,赖先生经营的小吃店使用“鱼福宝”字样进行产品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,侵犯了她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因此要求赖先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  案件审理时,赖先生提出反驳,他认为其小吃店在外卖平台上使用的名称、招牌颜色等都与柯女士的不同,而且两家店距离较远,不构成行业竞争,柯女士的诉求不合理。面对法官的询问,赖先生表示,自己是从2022年8月开始在两个外卖平台上经营水煮鱼,仅做线上的生意。在本案起诉之后,赖先生已将自己的“鱼福宝水煮鱼”变更名称为“鱼宝水煮鱼”。

  【判决】

  普通消费者容易混淆 后者构成侵权须赔偿损失

 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,柯女士依法取得“鱼宝福”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并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。上述注册商标经使用和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,赖先生在其“鱼福宝水煮鱼”网店上销售的商品与柯女士的注册商标为同类商品,网店页面使用“鱼福宝”标识,普通消费者容易混淆。赖先生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。虽然赖先生已将网店改为“鱼宝水煮鱼”,但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
  湖里区法院根据柯女士经营产品的知名度、维权费用及赖先生的营业额、获利情况及该店的侵权规模等因素,酌情判决赖先生赔偿柯女士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.2万元。

 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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